1.承租期間如承租人未違反《租賃合同》(附件3)約定,《租賃合同》終止或解除后,出租方將履約保證金無息退還給承租人。 2.標的用途:差別化、多元化的多類型綜合體。承租人應當合法經營,依法用工,規范管理,開展經營及相關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自治區關于高校管理要求及周邊從事商業經營的相關規定。禁止從事下列使用經營活動: (1)禁止從事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活動; (2)禁止生產、加工、銷售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禁止存放、生產、銷售對校園周邊環境和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有腐蝕、污染和破壞的有害物品; (4)禁止經營游戲廳、歌舞廳、機動車輛維修等項目; (5)禁止使用明火加工、生產或銷售無正規包裝食品; (6)禁止經營活動中會產生油煙、污水、噪音等項目; (7)禁止從事危害學校師生員工利益和影響正常教學、生活秩序的經營行為; (8)禁止經營學校認為校園及周邊管理不適宜的其它項目。 如因經營上述業態或項目的,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預想的方案使用標的并導致租賃合同不能履約的,責任由承租人承擔。 3.承租方分兩次交納租金,每次交納年租金的50%。承租方通過銀行轉賬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銀行賬戶。 4.承租方在簽訂租賃合同之前向出租方交納相當于3個月租金的履約保證金,水電押金10萬元。租賃期滿無違約行為將無息退回。 5.本項目需在租賃合同簽訂后一個月內完成裝修改造。 6.承租方自行負責房屋安全,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安全、治安安全、人身安全等。 7.承租方如須購買和辦理承租標的的火災公眾責任險或財產險等保險,費用自擔。 8.其他未盡事宜在租賃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中約定。 |